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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明建与岳绪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建,岳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23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建。被执行人岳绪峰。本院在执行刘明建与岳绪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