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明建与岳绪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建,岳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23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建。被执行人岳绪峰。本院在执行刘明建与岳绪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