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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周文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文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788号罪犯周文贵,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9月21日,重庆市渝北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3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渝北法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共同退赔1456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11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文贵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文贵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周文贵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文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原判刑罚、累犯以及未执行财产刑及退赔义务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文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