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商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秀妹与杨晓威、章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妹,杨晓威,章旭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商初字第1189号原告:王秀妹。被告:杨晓威。被告:章旭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妹与被告杨晓威、章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妹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金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