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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商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秀妹与杨晓威、章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妹,杨晓威,章旭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商初字第1189号原告:王秀妹。被告:杨晓威。被告:章旭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妹与被告杨晓威、章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妹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金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