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3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3455号原告短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短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殿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兴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