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XXX与康贵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康贵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469-1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康贵岩,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康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4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4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益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