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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执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洲信用社与黄乃样、欧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洲信用社,黄乃样,欧粉玲,黄杞初,赵妹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525-1号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洲信用社。住所地:怀集县。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郑飞,该信用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亿文,男,汉族,住怀集县。被执行人:黄乃样,男,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欧粉玲,女,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黄杞初,男,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赵妹兰,女,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洲信用社与黄乃样、欧粉玲、黄杞初、赵妹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黄乃样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欧粉玲、黄杞初、赵妹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员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52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0—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学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