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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6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37-1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8日。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19日。本院在执行田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承诺,保证于2015年10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借款50000元,并由担保人吴某某为其提供还款担保,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吴某某仅偿还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借款30000元,对剩余借款借款20000元、诉讼费525元,吴某某及担保人吴某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担保人吴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吴某某的银行存款、工资或其他收入21183元(其中:借款20000元、诉讼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8元)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为止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