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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4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晓凤与林伯松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凤,林伯松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4232号原告:刘晓凤,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莒县,委托代理人:陈燕,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伯松,男,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凤诉被告林伯松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凤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杜颍(此页无正文)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