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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云龙与被执行人叶利益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云龙,叶利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542号申请执行人倪云龙,男,汉族,1964年3月2日生。被执行人叶利益,男,汉族,1987年2月15日生。倪云龙与叶利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604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利益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4225元,现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6047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张怀建执行员  沈向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