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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四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峰高与刘建芳、刘现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峰高,刘建芳,刘现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四民初字第296号原告:赵峰高,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被告:刘建芳,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白沙镇。被告:刘现朝,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白沙镇。原告赵峰高诉被告刘建芳、刘现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原告赵峰高限期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赵峰高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峰高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要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改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