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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由大江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由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执字第44-1号被执行人由大江,现住桦甸市。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由大江罚金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净开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由大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法律文书于2014年1月4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9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净开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海波审判员  高秀丽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思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