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复字第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霞拘留复议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二中执复字第01464号申请复议人赵霞,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申请复议人赵霞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05774号拘留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提出,在执行中,其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未有拒不履行的行为,故请求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05774号拘留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5)东执字第05774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赵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鉴于赵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申请复议人赵霞所述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