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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进会与被告袁新龙、吴新启、刘丰官、王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会,袁新龙,吴新启,刘丰官,王玉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261号原告:王进会。被告:袁新龙。被告:吴新启。被告:刘丰官。被告:王玉兵。原告王进会与被告袁新龙、吴新启、刘丰官、王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会撤回对袁新龙、吴新启、刘丰官、王玉兵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6138.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实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进会自行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6113.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王进会。代理审判员  邓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