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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6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桂红一与被告延边纪元混凝制品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红一,延边纪元混凝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676-1号原告:桂红一,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崔京爱,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纪元混凝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儒,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桂红一与被告延边纪元混凝制品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延边纪元混凝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中联牌吉H188**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中联牌吉H188**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金杯牌吉HV39**轻型普通货车、中联牌吉HO55**重型特殊结构车、中联牌吉HO55**重型特殊结构车、中联牌吉HO54**重型特殊结构车、中联牌吉HO55**重型特殊结构车、中联牌吉HO55**重型特殊结构车、中联牌吉HO55**重型特殊结构车、徐工牌吉H187**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延边纪元混凝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中联牌吉H188**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中联牌吉H188**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金杯牌吉HV39**轻型普通货车、中联牌吉HO55**重型特殊结构车、中联牌吉HO55**重型特殊结构车、中联牌吉HO54**重型特殊结构车、中联牌吉HO55**重型特殊结构车、中联牌吉HO55**重型特殊结构车、中联牌吉HO55**重型特殊结构车、徐工牌吉H187**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车籍手续二、冻结原告桂红一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公园路126号13018、验房权证字第4775**、建筑面积95.15平米、套内建筑面积73.25平米房屋的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原告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朴龙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载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