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英雪与刘长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雪,刘长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022号申请执行人张英雪。被执行人刘长乐。申请执行人张英雪与被执行人刘长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刘长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7183元、案件受理费3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长乐已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已付),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