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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英雪与刘长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雪,刘长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022号申请执行人张英雪。被执行人刘长乐。申请执行人张英雪与被执行人刘长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刘长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7183元、案件受理费3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长乐已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已付),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