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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朱杰与陆玉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杰,陆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194号申请执行人朱杰。被执行人陆玉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柳仲案裁字03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陆玉秀所有的位于柳州市雅儒路293号雅儒花园14栋5-6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江巧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蓝婷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