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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四海与孙永辉、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海,孙永辉,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2254号原告:张四海,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孙永辉,男,199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李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腾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四海诉被告孙永辉、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四海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四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为58元,由原告张四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