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商初字第34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韩玉霞与杨继玉、杨继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霞,杨继玉,杨继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3478-1号原告韩玉霞。被告杨继玉。被告杨继会。本院受理原告韩玉霞诉被告杨继玉、被告杨继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被告杨继玉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杨继玉住所地在淄博市周村区,要求将该案移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确认合同纠纷。被告杨继玉与被告杨继会于2013年1月17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合同未约定管辖。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在淄博市张店区,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杨继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继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继玉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艳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