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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兴田与陈英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田,陈英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453号原告李兴田,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英林,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兴田诉被告陈英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兴田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兴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田撤回对被告陈英林的起诉。审判员 党 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