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唐伟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沙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伟,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25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辩护人樊月海,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沙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伟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连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伟及其辩护人樊月海等到庭参加诉讼。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伟与被害人张某乙曾是QQ聊天好友,2015年4月底,张某乙将唐伟的QQ号删除,不再与唐伟联系。5月13日,唐伟坐火车来沙河市王下曹村找到张某乙,请求张某乙重新加其为好友,张某乙不同意。5月15日早上,唐伟与张某乙因为盗用QQ号码一事在电话中再次发生争执,唐伟越想越生气,到白塔市场五金门市购买不锈钢刀子一把,准备杀了张某乙后再自杀。早上6时许,唐伟来到张某乙家中,在其家西屋内,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唐伟一手掐住张某乙的脖子,一手用准备好的刀子将张某乙的颈部割伤,在张某乙反抗过程中又将张某乙的右手拇指割伤,后被闻讯赶来的王某制止。经法医鉴定:张某乙颈部创瘢累计长21.4cm,其损伤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唐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惩处。同时认为被告人唐伟的行为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唐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被害人具有过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伟与被害人张某乙曾是通过QQ聊天的网友。2015年4月底,张某乙将唐伟的QQ号删除,不再与之联系。5月13日,唐伟乘火车来到沙河市王下曹村张某乙家,请求张某乙重新加其为好友,张某乙未同意。5月15日早上,唐伟因张某乙怀疑其盗窃QQ号码一事而生气,到白塔市场五金门市购买一把不锈钢水果刀,准备杀害张某乙。6时许,唐伟来到张某乙家中,在西屋内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唐伟一手掐住张某乙的脖子,一手用水果刀将张某乙的颈部割伤,张某乙反抗过程中右手拇指被割伤,张某乙的丈夫王某闻讯赶来与唐伟夺刀,夺刀过程中,唐伟腹部被捅一刀。后唐伟报警称自己杀人了,对王某称其去自首后离开张某乙家,在白塔镇秦庄村公交车牌东6米处被前往案发现场的公安机关发现带走,唐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张某乙颈部创瘢累计长21.4cm,其损伤为轻伤一级。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唐伟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明其与被告人唐伟曾是通过QQ聊天多年的网友,因唐伟经常给其打电话,影响其生活,其删除唐伟的QQ号,不再与之联系。5月13日,唐伟自外地来到其家,吃了点饭后离开。5月14日,唐伟短信请求其重新加他为好友,其未回应。5月15日6时许,唐伟来到其家中与其发生争执,掐着其脖子称要将其掐死,并从他携带的包中取出刀,将其颈部割伤,往其左胸上侧捅了一刀,在反抗中其右手拇指也被划伤。其丈夫王某赶来,与唐伟夺刀,其晕倒,醒后在医院。2、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系被害人张某乙丈夫。唐伟与张某乙是聊天两三年的QQ好友。2015年5月13日下午,其家中来了一个男子,张某乙称是她网友,该男子在其家吃过饭后离开,后听张某乙说该男子叫唐伟。5月15日5时许,张某乙说她的QQ号被盗了。6时许,唐伟又来其家中,与张某乙在西屋说话,其听到张某乙的喊声赶往西屋,看见唐伟左手掐着张某乙的脖子摁在床上,右手拿刀,张某乙的脖子上、床上有很多血,其与唐伟夺刀,其左手中指被划伤,唐伟肚子被扎了一刀。后唐伟拨打报警电话称他在王下曹村杀人了,后离开其家,其拨打了120电话,救护车将张某乙送至医院。3、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2015年5月15日5时30分许,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在其经营的五金门市买了一把不锈钢水果刀。4、辨认笔录证明,证明被害人张某乙、证人王某对被告人唐伟予以辨认、确认;被告人唐伟对张某乙、王某、买刀具的五金门市予以辨认、确认。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6、提取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自被害人家中提取皮包一个、手机一部,手机短信显示被告人唐伟请求被害人张某乙加其为QQ好友的情况。7、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鉴定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院内滴落血、西屋地面滴落血、东屋地面滴落血,单刃刀尖附着血与唐伟血样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4.00×1019;床上血泊血与张某乙血样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1.66×1018;手机上血迹检出混合STR分型,包含唐伟和王某的DNA分型。8、沙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沙河同仁医院、沙河市中医院、沙河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嘱单,证明被害人张某乙受伤、救治及被告人唐伟的受伤情况;经鉴定张某乙损伤为轻伤一级。9、邢台市接处警综合单、沙河市公安局白塔派出所证明、刑警白塔中队情况说明、110接警录音资料、到案证明,证明2015年5月15日,公安机关接到电话报警,报警人称其在王下曹村杀人了,公安机关立即赶往现场,途经白塔镇秦庄村公交车牌东6米处,看见一自西向东行走、自身受伤、身有血迹的男子,公安机关立即将其控制,该男子称其叫唐伟,在沙河市王下曹村杀了人。10、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唐伟相关身份情况。11、被告人唐伟供述,证明其与被害人张某乙曾是多年的QQ网友,后张某乙将其QQ号删除,不再与其联系。5月13日,其坐火车来沙河市王下曹村找到张某乙,请求张某乙重新加其为好友,张某乙不同意。5月15日早上,张某乙打电话称其将她QQ号盗了,其很生气,到白塔市场五金门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6时许,在张某乙家西屋内,其与张某乙发生言语争执,其掐住张某乙脖子按在床上,用之前买的刀将她颈部割伤,后王某赶来与其夺刀,其肚子被捅了一刀,王某将刀夺下,其拨打110电话报警,在对王某说其去自首后离开,顺着公路往白塔方向走,路上看见一辆警车,便向警车招手,被警察带至医院。其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相一致,且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伟因琐事纠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伟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唐伟报警称杀了人,后离开案发现场,在被公安机关遇见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犯罪未遂、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唐伟因被害人删除其QQ号不再与其联系即持刀杀人,不能认定被害人具有过错,对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彩霞审 判 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薛小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 佳第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