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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216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冯水根,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董颖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