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民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216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冯水根,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董颖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