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青羊刑初字第1275号被告人身份情况姓名张某出生日期民族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强制措施情况2015年9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成青检公诉刑诉〔2015〕第1159号指控事实2015年9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青羊区白丝街与忠烈祠西街交界处的街道上,以400元价格贩卖1.0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杨某某,被民警现场挡获。当场从被告人张某身上查获毒资400元,从杨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2袋。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辩护意见判决理由被告人张某违反毒品管理制度法规,非法销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法律依据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本案所扣押的毒品1.08克予以没收,本案所扣押的现金400元予以追缴。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组织判决日期审判员 张斌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魏彬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