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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羿黄永虎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羿,黄永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王羿,男,生于1992年2月6日,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被告黄永虎,男,生于1972年1月3日,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负责人文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维军,男,生于1963年9月10日,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原告王羿与被告黄永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昌银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羿、被告黄永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维军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1月30日,原告王羿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羿撤回对被告黄永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羿负担。审判员  胡昌银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潇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