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9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邵振中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际工程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振中,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际工程分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29349号原告邵振中,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昌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鹏。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际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号楼20层。负责人王文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卓然,女,1993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鹏,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鹏,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原告邵振中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际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十五局国际工程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振中之委托代理人宋昌江、任鹏,十五局国际工程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卓然,中铁十五局及十五局国际工程公司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振中诉称:我自2011年7月28日起,正式在十五局国际工程公司任职总经理职务。2012年8月我与中铁十五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标准,以实发为准。我在2012年3月27日向中铁十五局缴纳了2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2012年11月,中铁十五局对我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始终未落实具体工作,且自2012年12月起,中铁十五局每月仅向我发放3000元的部分基本工资。我遂于2013年3月29日申请辞职,中铁十五局以收购意大利国际米兰俱乐部股权事宜未结束为由拖延批准我的辞职申请。2014年11月1日,我再次向中铁十五局申请辞职,并要求尽快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中铁十五局于当月停发了我的工资,并停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且至今未退还20万元风险抵押金,没有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退还我于2012年3月27日缴纳的20万元风险抵押金;2、支付我2012年12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工资差额440008.32元;3、协助我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中铁十五局和十五局国际工程公司辩称:邵振中的20万元风险抵押金不符合退还的条件,我方不同意返还。邵振中要求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参照担任公司领导职务期间的工资数额计算工资差额是错误的,且该期间邵振中并没有上班。根据我公司《员工管理办法》的规定,员工辞职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并得到批准,然后还要办理工作移交、财产清还、领取薪金、社会保险变动等手续,现邵振中要求办理人事档案转移不具备这些前提条件。经审理查明:邵振中于2011年7月入职中铁十五局,双方均认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11月28日,邵振中被聘任为中铁十五局国际工程公司总经理。2012年11月24日,中铁十五局撤销���邵振中集团公司副总经济师、国际工程公司总经理职务。2012年12月中铁十五局下发通知,决定将邵振中的工资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发放,其他工资项目待其有关问题处理完毕后再行计发。2014年11月,中共中铁十五局纪委认定邵振中存在主要违法违纪事实为:越权签订股权投资合同、违反外事工作纪律、工作失职、管理亏损严重。中铁十五局提交了其薪酬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因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停职的员工,在停职期间暂不发放薪酬,恢复上岗的,按新确定的薪级发放。中铁十五局称依据该规定,于2014年11月停发了邵振中的工资。邵振中主张其于2013年3月曾向中铁十五局提出辞职,但未得到批准;2014年11月其又向中铁十五局邮寄了书面辞职报告。中铁十五局称未收到邵振中的辞职申请,且该公司和纪委因一直未能联系到邵振中本人,有关问题无法做出处理。2012年3月27日,邵振中向中铁十五局交纳了风险抵押金20万元。中铁十五局主张该抵押金属于岗位承包押金性质,目前尚不具备退还条件。2015年5月25日,邵振中就本案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同日,仲裁委书面通知不予受理。邵振中不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关于邵振中等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关于撤销邵振中同志行政职务的决定、关于撤销邵振中同志党内职务的决定、关于邵振中同志工资发放事宜的通知、集团公司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简要情况、薪酬管理办法、员工管理办法、收据及仲裁委京朝劳人仲不字(2015)第013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邵振中涉嫌违纪被中铁十五局停职审查,审查期间中铁十五局根据其规章制度���放邵振中生活费或暂时停发工资,并无不妥,目前在中铁十五局及相关部门对邵振中的问题未作出最终认定和处理的情形下,邵振中要求支付其2012年12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工资差额440008.32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邵振中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与中铁十五局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对其要求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邵振中向中铁十五局交纳的20万元风险抵押金,属于企业内部自主经营和绩效管理的事项,应由中铁十五局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内部结算和处理,在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尚存的情况下,本院对邵振中要求返还该抵押金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振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邵振中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德恒人民陪审员 林克仙人民陪审员 陆 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亚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