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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井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韩麦岺与付小平、李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麦岺,付小平,李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井民初字第211号原告韩麦岺(岑),男,1954年5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存希,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小平,男,1968年2月29日生,汉族��被告李现平,男,1973年5月2日生,汉族。原告韩麦岺诉被告付小平、李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麦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存希以及被告李现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小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麦岺诉称,被告付小平经被告李现平担保分别于2013年7月8日、7月11日两次借我共计90?000元,约定期限2个月,向我出具了借款条,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我借款9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付小平未答辩。被告李现平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付小平做生意赔了,现在经济紧张,我想办法催促被告付小平尽快还这个钱吧。经审理查明,被告付小平分别于2013年7月8日、7月11日两次借原告韩麦岺款共计90?000元,约定期限2个月,被告李现平是保证人,到期后经原告韩麦岺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返还该款。上述事实,由原告韩麦岺陈述及其提交的2013年7月8日、7月11日被告付小平借款条为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付小平借原告韩麦岺款90?000元逾期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属于合法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付小平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故被告李现平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韩麦岺请求判令被告付小平、李现平返还借款9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付小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对自己所享有诉��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韩麦岺起诉状陈述事实的承认;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早日解决双方纷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韩麦岺借款90?000元;二、被告李现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付小平、李现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中审 判 员  牛砚洲人民陪审员  王利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裴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