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潢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熊保旺与赵永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保旺,赵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潢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熊保旺,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证件号码411524199205105137。被执行人赵永海,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地址河南省潢川县。本院在执行熊保旺与赵永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永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熊保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永海给付原告赔偿款38945.3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永海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永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熊保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永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熊保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胜审判员  杨海洪审判员  邬志江执行员  李全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新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