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梧民三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北新与藤县人民政府、藤县龙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北新,藤县人民政府,藤县龙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梧民三终字第12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北新。委托代理人李汉标。委托代理人梁敏铭,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藤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登俊路57号。法定代表人黄东明,县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藤县龙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西江路城基巷36号。法定代表人张波,董事长。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德,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北新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藤县人民法院(2014)藤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北新的委托代理人李汉标、梁敏铭,被上诉人藤县人民政府、藤县龙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梁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藤县人民法院(2014)藤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藤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2511元(上诉人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李北新。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晖萍审判员 朱卓慧审判员 覃 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育培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