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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曾湘杰与曾军培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湘杰,曾军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曾湘杰,男,199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唐园,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军培,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申请人曾湘杰与被申请人曾军培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经治疗已意识清醒,其已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曾湘杰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曾湘杰负担。审判员  蒋芷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叶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