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曹良甫与蔡保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良甫,蔡保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曹良甫,居民。委托代理人:姜仁春、彭润民,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保俊,居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剑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良甫与被告蔡保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良甫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良甫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良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曹良甫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