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7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淑敏诉被告佘瑞峰、佘翠英、赵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敏,佘瑞峰,佘翠英,赵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7258号原告赵淑敏,女,汉族。被告佘瑞峰,男,汉族。被告佘翠英,女,汉族。被告赵长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敏诉被告佘瑞峰、佘翠英、赵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淑敏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