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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7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淑敏诉被告佘瑞峰、佘翠英、赵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敏,佘瑞峰,佘翠英,赵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7258号原告赵淑敏,女,汉族。被告佘瑞峰,男,汉族。被告佘翠英,女,汉族。被告赵长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敏诉被告佘瑞峰、佘翠英、赵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淑敏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