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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南阳市升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环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阳市升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环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兴华,庞晓,张铁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升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靳岗办事处兰营村兰东组。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环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老107国道与国基路交叉口路东北方汽车城。法定代表人杨志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张兴华。原审被告庞晓。原审被告张铁刚。上诉人南阳市升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环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不持有一审裁定所称的“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及“车辆托管协议”,至今也未见到该协议。该协议应属原告单方拟就、单方持有的格式合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或西峡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环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河南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或西峡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