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2682号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小稿村。法定代表人王荣,总经理。被告张伟,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明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纪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