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巢克勤玩忽职守罪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71号巢克勤:你因犯玩忽职守罪,不服本院作出的(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以你的签字行为与出错产权证、办错抵押登记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黄永祥是产权登记的实际终审人,也是房产抵押登记的审核决定人,所以黄永祥才是导致贷款发生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原审时你申请原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但是原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违反程序,将案件交由原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因此原审程序有误;原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的法定程序中存在错误。原审公诉机关没有追究黄永祥、黄恒岗等人的刑事责任,没有深入调查,将你作为唯一的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你不公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原审查明:1996年10月,你在担任从化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所登记组组长期间,在初审登记从化市温泉竹馨山庄申请新建楼房房产证过程中,违反规定,明知报建资料上注明建设单位和用地单位均为广东温泉宾馆而非从化市温泉竹馨山庄,却在房屋产权登记审批书中出具“已办报建,手续清楚,可办确认登记领证。”的初审调查意见,致使经相关审批手续后,从化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6年10月14日发出《房屋所有权证》,将本属广东温泉宾馆的房产被错误登记到从化市温泉竹馨山庄处。1997年3月28日广州市永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从化市温泉竹馨山庄的上述房产作为抵押向广州城市合作银行森保支行借款240万元,1997年12月31日借款到期后,广州市永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1998年1月24日归还了本金15万元,余款本息逾期未还,广州城市合作银行森保支行申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了从化市温泉竹馨山庄上述抵押的房产并于1998年6月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广东省温泉宾馆提出执行异议,1999年10月13日从化市房地产管理局书面向从化市公安局报案从化市温泉竹馨山庄法人代表于刚涉嫌利用房产证诈骗贷款,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1日中止执行。2009年11月9日,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撤销该房产证的行政处理决定,从而造成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城市合作银行)森保支行仅本金就达225万元的贷款无法收回的严重后果。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产权登记申请书、产权登记审批书、证明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法院裁判文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破案经过、你的履历表、户籍材料、你的供述等证据。你违反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你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本院认为,关于你的申诉意见是否成立。经查,你明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已明确广东温泉宾馆是涉案温泉镇河西竹庄未编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仍同意将涉案房屋登记确权给从化市温泉竹馨山庄,在内部审批中签署已报建,可办房产证的意见,黄永祥等人未严格审查,在机关审批意见中仍批准办证并予以盖章,上述连串的行为导致房地产管理局出具错误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办理错误抵押登记,最终造成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森保支行巨额贷款不能受偿的严重后果。你疏忽履行职责是导致这一严重后果的重要因素,你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至于该案所涉其他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并不影响对你的定罪及量刑。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量刑正确,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