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终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姬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淑雅,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国钦,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张某某原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姬某某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姬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姬某某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姬某某撤回二审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姬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郭国会审判员 王绍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璐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