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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终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姬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淑雅,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国钦,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张某某原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姬某某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姬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姬某某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姬某某撤回二审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姬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郭国会审判员  王绍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璐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