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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391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组织机构代码:66463100-8。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方琴,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芳芳,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陈苏丹,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雯龑审 判 员  马 莎代理审判员  余 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鲁培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