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方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866号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7号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宣进,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方洁,女,1986年12月21日生,汉族。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祝佳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宣进、被告方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硚口区广电江湾新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方洁系该小区业主。根据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附件五的约定,被告方洁应按其住宅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8元缴纳物业费,从首年开始即按100%收取。被告方洁除缴纳了2011年5月1日前的物业服务费外,此后便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缴,但是被告方洁均拒绝缴纳。现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方洁立即缴纳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3122.8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洁承担。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证据二、催缴通知单一组,证明原告一直在催促被告缴纳物业费。被告方洁辩称,对于欠费的时间段和欠费金额没有异议,但是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2011年11月24日家里被盗了,之后警方介入调查,调取监控作为案件调查的依据,但是楼道没有监控,其他部位的监控由于硬盘储存满了,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导致相应时间段的监控没有记录。后来我方跟物业协商此事,但是物业都没有正式答复。第二、小区物业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车辆乱停乱放、卫生环境不好、允许陌生人出入等等,存在很多安全隐患。被告方洁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户口薄、公安机关的立案回执,证明2011年11月份家中被盗,报案的人是被告方洁的父亲方强。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由于之前有一段时间出国不在家,不清楚,但是最近有收到过物业的催收通知。原告对被告出具的证据一无异议。综上,对原、被告提交的全部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予以采纳,证明目的待综合全案后再予确定。经审理查明,被告方洁系武汉市硚口区广电江湾新城小区业主,其住宅位于该小区7栋1单元801室,合同建筑面积137.87平方米。2009年7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按每月每平方米1.8元收取物业服务费,每月247.6元。被告方洁从2011年5月1日开始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截止2015年9月30日,被告方洁已拖欠物业服务费13122.8元。另查明,案外人方强系原告方洁之父,其于2011年11月25日向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报案,称其家中被盗,公安机关派员前去物业公司调取相关的监控,但是由于监控设备的内存卡未及清理,导致案发时间段的监控未记录,公安机关至今也尚未破案。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其与被告方洁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合同约定对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了维护、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进行了维护,被告方洁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关于被告方洁辩称的家中被盗问题,由于公安机关未破案,被盗金额无法核实,但是考虑到监控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方洁宜承担90%的物业费。被告方洁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但因其拒交物业费属于行使抗辩权利,故对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方洁支付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1810.52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元由被告方洁负担(该费用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方洁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祝 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思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