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4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荣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582号原告:荣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荣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永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某及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合、被告性格暴躁多疑,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一、与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完全属实,不同意离婚。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结婚查档证明一份。该证据载明:原、被告结婚登记的时间为××××年××月××日。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王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荣某与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双方于2015年9月开始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生育了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有矛盾,但双方均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原告要���离婚,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能提交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婚姻家庭关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荣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永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建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