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广西君合投资有限公司与南宁华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君合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华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君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高新一路15号科技工业苑1306室。法定代表人:徐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宁华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11-4号。法定代表人:白懋嘉,该公司董事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0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宁华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执行人广西君合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宁华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南宁华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浦公里三公里处的011-III宗地,邕蒲公路3公里处的027043-1宗地以及南蒲二级公路三公里处的043-1-I宗地(证书号:邕国用(2000)第027043-1-I号)。二、被执行人南宁华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冯雪萍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