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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魏崇平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崇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初字第210号原告:魏崇平,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张丽平,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朱文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珂,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该局养老保险处处长,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郭媛媛,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该局养老保险处副处长,住乌鲁木齐市。原告魏崇平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热孜万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人民陪审员  武凤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