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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邓会明与蒋兴全、赵林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会明,蒋兴全,赵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邓会明,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蒋兴全,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赵林军,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邓会明与被执行人蒋兴全、赵林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3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兴全、赵林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邓会明于2015年11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兴全、赵林军支付申请执行人邓会明案款共计110648.1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蒋兴全、赵林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兴全、赵林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会明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邓会明说明情况,申请执行人邓会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110648.1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蒋兴全、赵林军现欠申请执行人邓会明110648.12元及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3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邓会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