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国利与周洪涛健康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牙执字第426号申请执���人王国利,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周洪涛,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大雁矿建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国利与被执行人周洪涛健康权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牙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洪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国利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洪涛给付医疗费435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洪涛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王国利医疗费4358元,案件已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5)牙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国利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周洪涛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牙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红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