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终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人保财险南阳市宛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俊锋、岳保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支公司,王俊锋,岳保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1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支公司。负责人张旭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锋,女,生于1972年3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魏铁华,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保山,男,生于1974年1月15日,汉族,住淅川县。委托代理人马群,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与被上诉人王俊锋、岳保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淅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岳保山驾驶豫RA98**、豫C0**(挂)重型半挂车在淅川县体育场西头路段挂到电缆,电缆将原告王俊锋承建的木质建筑拽倒塌致损,造成木质建筑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淅公交认字(2014)第3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岳保山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岳保山先行垫付给原告王俊锋30000元。2015年5月27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委托南阳世纪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木质建筑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5月24日,该木质建筑一座价值为958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另查明,豫RA98**、豫C0**(挂)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投保有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岳保山驾驶车辆将原告王俊锋承建的木质建筑拽倒致损,该木质建筑的损失经鉴定价值为95800元,现原告王俊锋要求被告岳保山赔偿该木质建筑的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岳保山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被告人保财险应首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2000元,因被告岳保山负全部责任,故超出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93800元(95800元-2000元),被告人保财险总计应向原告王俊锋赔偿95800元。对于被告岳保山垫付的30000元,原告王俊锋在得到人保财险的赔偿款后,应返还给被告岳保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王俊锋损失95800元,原告王俊锋在得到该赔偿款的同时返还给被告岳保山垫付的3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俊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6300元,原告王俊锋负担2100元,被告岳保山负担4200元。宣判后,人保财险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依据南阳世纪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得出的结论不够客观真实。上诉人曾委托河南恒兴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对淅川县体育场木质建筑价值进行评估,公估结论理赔金额应当为71362.2元。王俊峰答辩称:原审鉴定程序正当,鉴定结论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岳保山未发表答辩意见。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南阳世纪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淅川县体育场木质建筑价值的评估系淅川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程序正确,鉴定结论无明显不当,上诉人对鉴定结果不服,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原审法院采信此鉴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称应当依据河南恒兴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鉴定结论,因此鉴定系上诉人私下单方委托,被上诉人王俊峰对鉴定结果也不认可,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本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