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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金科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亿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市金科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连亿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金科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28号楼二层B区9号。法定代表人刘宏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亿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751号2单元8层2号。法定代表人秦中兴,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金科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亿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沙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世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