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初字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罗维榛投放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维溱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197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维溱,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景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维溱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德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维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罗维溱为保护位于黄羊淌村大罗湾附近自家的文冠果树,从家中取出“3911”农药少半瓶、胡麻油渣三碗并拌在一起,后将拌有农药的油渣撒在文冠果树林东侧第一排果树下,未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同年9月3日,同村村民任某甲在大罗湾附近放羊时,有10只绵羊吃了罗维溱家农地里油渣后中毒死亡。经鉴定,从涉案油渣、死亡羊胃溶物中检出农药甲拌磷。死亡绵羊总价值4850元。在本院主持调解时,被告人罗维溱和被害人任某甲等五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维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现场照片、扣押农药瓶照片、调解协议、领条等,证人罗某乙、王某甲、任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任某甲、任某丙等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维溱无视国法,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维溱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维溱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罗维溱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罗维溱适宜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维溱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小云审 判 员 朱生凯人民陪审员 薛延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