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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绍兴县轻纺城东北物流有限公司与边国定、鹰潭市龙虎山平安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轻纺城东北物流有限公司,边国定,鹰潭市龙虎山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286��原告:绍兴县轻纺城东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齐贤高泽国际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希矿,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卫,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国定(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640308061X)。被告:鹰潭市龙虎山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上清镇38-2号。法定代表人:陈兴安,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纬二路71号。负责人:王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劳勇,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26号。负责��:戴荣达,职务:经理。原告绍兴县轻纺城东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物流公司”)与被告边国定、鹰潭市龙虎山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物流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济南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江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克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卫,被告边国定、人寿财保济南公司委托代理人劳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物流公司和太保江西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4年11月14日5时16分许,樊立强驾驶浙D×××××+浙D××××��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途经G60沪昆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441KM+500M处附近时,追尾碰撞由边国定驾驶的浙D×××××+赣L×××××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事故造成樊立强当场死亡,浙D×××××+浙D×××××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乘员覃健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路产损失、货物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果:樊立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边国定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货物长度超过规定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三、赔偿权利人概况:浙D×××××+浙D×××××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系东北物流公司与樊立强按份共有,事发后,樊立强近亲属与东北物流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双方约定涉及该车赔偿的相关权利归东北物流公司所有。四、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79000元。五、被告垫付或赔偿情况:无。六、涉案车辆概况:浙D×××××+赣L×××××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系边国定实际所有,赣L×××××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挂靠在平安物流公司。七、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浙D×××××号牵引车在人寿财保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率险),赣L×××××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太保江西公司投保限额为5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率险),事发时处于保险期内。八、各赔偿义务主体的赔偿比例:30%。到庭双方对上述事项无争议。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边国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应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关于原、被告的事故责任认定,可以采信,并参照确定被告边国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平安物流公司系涉案车辆赣L×××××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挂靠单位,应负连带责任;被告人寿财保济南公司系涉案车辆浙D×××××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被告太保江西公司系涉案车辆赣L×××××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均应在所承保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涉案车辆浙D×××××+赣L×××××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事发时超长,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约定,可免除被告���寿财保济南公司和太保江西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1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责任由侵权人自行承担;本案部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绍兴县轻纺城东北物流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73228.57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绍兴县轻纺城东北物流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3561.43元。三、被告边国定赔偿原告绍兴县轻纺城东北物流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8310元。被告鹰潭市龙虎山平安物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上述有履行内容的,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由被告边国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8元。款交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帐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05636901,开户银行:衢州市建行营业部。特别告知: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克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应丽君附1:赔偿清单:1、人寿财保济南公司赔偿:2000+(279000-2000)×0.3×0.9×100÷105=73228.57元2、被告太保江西公司赔偿:(279000-2000)×0.3×0.9×5÷105=3561.43元3、被告边国定赔偿:(279000-2000)×0.3×0.1=8310元附2:常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户名:常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33×××01;开户行:建设银行常山县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