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麦民一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张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军,张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1470号原告张小军。被告张宏。原告张小军与被告张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博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军与被告张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小军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1996年1月30日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1997年8月4日在原天水市北道区马跑泉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12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泽华,2007年7月23日生一男孩取名张荣华。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无故打骂原告,2000年,被告酒后用电壶中的开水将原告烫伤,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之后被告没有悔改,2013年被告又无故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儿子张泽华、张荣华均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由被告承担共同债务3.7万元。被告张宏辨称,原告诉状中所述不属实。原、被自由恋爱,相处半年多才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其并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后来双方发生争吵,甚至打架是因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搞婚外恋情。但认为原、被告还能继续共同生活,且孩子年龄还小,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1996年1月30日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1997年8月4日在原天水市北道区马跑泉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1997年12月7日生育儿子张泽华,2007年7月23日生育儿子张荣华。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婚外恋情,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审理中被告张宏认为原、被告还能继续共同生活,且两孩子均未成年,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户口本、照片、天水市残联低视力康复指导中心病历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均经庭审质证,双方无异议。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生活等多方面的情况作出判断。感情破裂的程度应是彻底破裂,而非婚姻生活某个方面产生的裂痕和冲突。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发生矛盾后,夫妻双方应正确对待,冷静处理,本着互谅互让、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相互缺少沟通和交流,使矛盾不能及时得到化解。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可能。且二人的两个子女都未成年,完整的家庭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此,本院为双方提供慎重考虑的时间以及一个重新和好、挽救家庭的机会,希望夫妻双方珍惜这个机会,认真反思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所在,通过沟通和交流,努力挽救婚姻。因此,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小军要求与被告张宏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小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博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娅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