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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丽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王xx,女,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学田镇。被告:王xx,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学田镇。2015年2月12日,本院收到王xx的起诉状,原告与被告于1984年8月15日在讷河市学田镇民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王xx,现已成人。原、被告因婚姻感情基础不好,婚后经常吵架,原告与被告长期分居,现感情严重破裂,原告与被告无感情可言,实在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虽然提供了明确的被告住址但被告长期不在住所地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梁宏志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刘洪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谷艳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