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丽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王xx,女,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学田镇。被告:王xx,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学田镇。2015年2月12日,本院收到王xx的起诉状,原告与被告于1984年8月15日在讷河市学田镇民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王xx,现已成人。原、被告因婚姻感情基础不好,婚后经常吵架,原告与被告长期分居,现感情严重破裂,原告与被告无感情可言,实在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虽然提供了明确的被告住址但被告长期不在住所地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梁宏志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刘洪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谷艳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