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3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梁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033-1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梁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梁某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蒙民一初字第03303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茂军审 判 员 黄 勇人民陪审员 李志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