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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南通东海金属管件有限公司与吉宝(南通)船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东海金属管件有限公司,吉宝(南通)船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473号原告南通东海金属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外环北路488号鸿鸣金属交易中心G117室。法定代表人洪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宝(南通)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沿江路9号。法定代表人陆惠聪,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周礼轩,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东海金属管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宝(南通)船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东海金属管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吉宝(南通)船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东海金属管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东海金属管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东海金属管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陈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