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2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林万才与彭泽荣、吴玉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万才,彭泽荣,吴玉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2888号原告林万才,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昭通市。委托代理人雷启如,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泽荣,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吴玉德,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万才与被告彭泽荣、吴玉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万才于2015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万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林万才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缴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万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一薇 来自